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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时间:2019-11-16 浏览:

 长房中协发[2019]011 

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体会员: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已经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全体会员发布。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19年1111日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统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星级评定与管理,经纪人员所属机构当前为我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定义】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星级是指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照本办法,评定授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相应星级,以体现其专业服务水平与从业信用等级。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称为星级人员。

星级时间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首次申请星级培训,或重新申请星级测评合格开始到当前的时间。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星级人员的评定和管理

第五条【星级标识】

星级人员由本会颁发《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服务牌》(以下简称“星级服务牌”)。

星级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佩戴星级服务牌,并应在名片上公示星级服务牌编号。门店及售楼部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星级人员信息。

第六条【星级公示】

星级人员评定结果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第七条【星级有效期】

星级人员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365天计),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与其个人会员周期一致。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星级申请】

所有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等行政规章或行业自律规定,且通过星级测评的经纪人员,均可申请星级。

第九条【星级评定】 (条件要全部满足)

1.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一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经纪人员为个人会员

2)首次申请星级培训或已获得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证,或重新申请星级测评合格;

3)当前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六次;

4)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2.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二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经纪人员为个人会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满2年已取得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证,上一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持有经纪人协理证书的经纪人员;

3 当前周期内无C类不良行为记录且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三次;

4 参加二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3.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三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经纪人员为个人会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满3年已取得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证,前两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星级时间满1年,且持有经纪人协理证书的经纪人员;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

3 当前周期内无BC类不良行为记录且周期内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三次;

4 参加三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4.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被评定为四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经纪人员为个人会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满4年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满2年且持有经纪人协理证书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满1年且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

3)当前周期内无B、C类不良行为记录;

4)参加四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5.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纪人员,可评定为“五星”:

1)所属机构当前为团体会员,经纪人员为个人会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星级时间满5年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满3年且持有经纪人协理证书的经纪人员;星级时间满2年且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

3)当前周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4)参加五星级培训并通过测评合格;

5)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第十条  星级培训

星级培训可通过协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学习、考核,也可由协会授权的机构开展。

被授权机构向协会提供经纪人员星级培训考核名单,并对培训结果负责。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 【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人员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 【星级提升】

星级人员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完成星级提升学习,则其星级周期顺延。

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到期未完成星级提升学习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连续周期数归零,此前累计星级时间归零,历史会员周期数归零。

若星级人员存在被投诉情况,则:当期周期内,存在2单投诉的,计入投诉记录;周期内存在35单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1个星级周期;周期内存在5单以上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2个星级周期。

第十 【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人员下列从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

1.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2.原单位离职、现单位就职证明等从业机构材料。

第十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人员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条【星级暂停】

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暂停。星级暂停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暂停星级的星级人员继续履行会员义务并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学习的,在星级周期内可随时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 【星级注销】

星级人员终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星级已注销人员重新从业时,视同新申请星级。

第十条【星级吊销】

星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1.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2.骗取、出租、出借、借用《星级服务牌》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4.被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5.其他星级评定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吊销星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人员不予评定星级。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处理】

星级评定过程中,特殊情况由本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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