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文件
长房中协发[2020]009号
关于开展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星级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经纪机构:
为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协会章程等规定,协会制定了《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星级管理办法”)。开展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评定星级来展示机构、分支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选择优质机构的途径。高星级的机构必然会得到更多客户的信赖和选择,提升机构业绩。根据机构星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星级评价活动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参与机构、分支机构星级评价的机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机构应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2、本机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已参加了星级评定。
二、参评时间
自2020年6月8日起,随时可以报名。
三、参评流程
1、参评机构、分支机构以机构为单位,提交参评申请表;
2、每月定期由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参评机构、分支机构进行评定;
3、评定结果进行7天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协会颁发机构星级标示在机构或门店展示,同时,将星级结果录入系统,在协会网站、公众号公示。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查询、核实;
5、机构、分支机构可主动申请星级提升;机构、分支机构星级发生降级时,由协会秘书处向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审议通过后予以降级,并收回原机构星级标示,换发新的机构星级标示。
四、相关事项
联系人:易女士 联系电话:84316235。
附件:《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管理办法》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0年6月8日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文件
长房中协发[2019]010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体会员: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全体会员发布。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19年11月11日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提供房地产经纪关联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的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机构、分支机构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星级是指依照本办法,评定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专业服务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称为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管理机构】
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的评定与管理。
第五条 【星级标识】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由本会颁发相应星级标识。
星级标识应在对应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 【星级公示】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的评定结果通过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公布。
第七条 【星级有效期】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其中星级机构的星级周期与该机构会员周期一致。
第八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星级人员,是指依据《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星级管理办法》被评定星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统称。
星级平均数,是指机构及分支机构下辖全部星级人员的星级总数除以机构及分支机构总数,即为星级平均数。
经纪机构是指办理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加盟店。分支机构是指办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直营门店。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星级申请】
所有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黑名单制度》等行政规章或自律规定的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星级。
第十条 【经纪机构星级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一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五名星级人员且门店星级平均数不少于5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六次;
(4)本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5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二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2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五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10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机构无C类不良行为记录;
(4)本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3.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三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3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五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16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机构无B、C类不良行为记录;
(4)本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3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4.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四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4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五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22颗星;
(3)当前周期内无A、B、C类不良行为记录;
(4)本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5.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纪机构,可评定为“五星”:
(1)当前为本会团体会员且上5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五名星级人员且星级平均数达到28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机构无不良行为记录;
(4)机构下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1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星级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一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
(2)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且全部人员星级总数不少于5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本分支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未超过六次;
(4)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二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一周期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其中至少2名二星及以上人员且下辖人员星级总数达到9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本分支机构无C类不良行为记录;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3.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三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2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其中至少2名三星人员,或至少3名二星及以上人员,且下辖人员星级总数达到14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本分支机构无B、C类不良行为记录;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3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4.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四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3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其中至少2名四星人员,或至少3名三星及以上人员,且下辖人员星级总数达到19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本分支机构无A、B、C类不良行为记录;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5.符合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可评定为“五星”:
(1)所属机构当前有星级且其上4个周期皆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下辖至少5名星级人员,其中应至少有2名五星人员,或至少有3名四星及以上人员;且下辖人员星级总数达到24颗星;
(3)当前周期内本分支机构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4)本分支机构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经纪人员数量占下辖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高于10%;
(5)未聘用“行业黑名单”内人员。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二条【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三条【星级提升】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进行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
星级机构、分支机构的星级周期到期未进行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历史会员周期数归零。
第十四条【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机构及星级分支机构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变更内容:
1.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
2.机构或分支机构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六条 【星级暂停】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暂停。暂停期间视为无星级。
暂停星级的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属机构继续履行会员义务并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星级周期内可随时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七条 【星级注销】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终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
第十八条 【星级吊销】
星级机构、星级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整改的,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1.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2.随意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4.被本会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5.其他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星级吊销之日起两年内,机构或分支机构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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