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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征求《长沙市房地产估价人员“黑名单”制度》意见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时间:2019-08-29 浏览: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员:

近期部分会员反映,公司有些估价人员及市场业务员在承接业务过程中,私下收取费用,或随意承诺评估值,甚至有些业务员私下收取费用后离职到其他机构上班,其行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严重损害了机构利益和行业形象。为了规范估价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震慑部分不良行为的估价人员,协会制定估价人员“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黑名单”制度的估价人员,行业将通过联合拒绝录用人员的形式将其彻底清除出行业,肃清行业环境,以维护合法合规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权益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请各会员单位提修改意见。

请于9月3日前将反馈意见发到协会邮箱:1292971420@qq.com。联系电话:84421318

 

附件:《长沙市房地产估价人员“黑名单”制度》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19年8月28日  

 


长沙市房地产估价人员“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人员行为规范,加强长沙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对房地产估价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及关联服务过程中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给予行业高度负面评价及自律惩戒,并通过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相关平台(以下简称“本协会”)对社会公示的机制

三、本办法所指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在本协会估价会员单位从业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及市场业务员。

四、房地产估价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及关联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列行为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1.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2.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3.出具明显不符合实际价值的估价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5.私自将就职公司业务转到其他机构的;

6.随意承诺客户不合理评估价值,收取客户好处的;

7.私下收取客户费用,未上交公司的;

8.伪造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

9.其他经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的行为。

五、房地产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由所属机构认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列入行业“黑名单”;举报至协会的,由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并列入行业“黑名单”。

六、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作出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协会秘书处以公告方式送达。

机构认定下辖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决定的,由机构书面告知该人员并主动向其说明异议申诉程序。同时机构应将相关书面告知抄送协会秘书处。

七、房地产估价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30日内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协会秘书处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核实;30日内核实确有困难的,经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经核实发现认定信息确有错误或者难以查证属实的,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可做出撤回决定,并对实施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经核实发现并无不当的,驳回异议申诉。

八、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房地产估价人员,自其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之日起由协会对外公示,公示时长原则上为两年。如特殊情况的,由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委员会裁定公示时长。

公示期满后,相应行业“黑名单”记录转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再对外公示。

九、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房地产估价人员,房地产估价机构两年内不得聘用。

十、机构对其认定并发布的行业“黑名单”内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机构不得以将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相胁迫获取非法利益,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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