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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67号

来源: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时间:2019-10-10 浏览: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6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2016〕6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湘潭实际,现就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试点先行”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并切实加强房屋租赁行业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房屋租赁市场,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规范市场管理

1. 严格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严格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取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

2. 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房屋和室内设施符合居住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投诉举报通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4. 加大房屋租赁信息化服务。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出租人可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名称,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宣传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为租赁双方确定租赁价格提供参考。

(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资料 论坛图库 动态 点评)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 发展房屋租赁企业。引进和培育经营房屋租赁的企业,鼓励其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向社会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服务。鼓励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化周期长的城市区(园区、示范区)率先成立经营性的租赁机构,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库存房源的方式,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2.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引导开发企业将上规模的存量商品房通过出租、合作等方式,招商引进教育、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等产业投资者,发展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对引进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按照《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潭市发〔2012〕15号)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3. 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升房屋租赁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4. 支持和规范企业、个人自有房屋出租。允许企业和个人将自有合法房屋依法出租,规范出租行为;支持企业和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合法房屋。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房源提供者。

5. 有效利用停车资源。逐步推动市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资源社会化服务,完善住宅小区停车智能化系统建设,在满足小区业主车辆安全停放的基础上,向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缓解人口、商业密集地段的停车压力。

(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鼓励房屋租赁消费

1. 扩大房屋租赁消费群体。鼓励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农业转移人口、高校、中职毕业生、园区产业工人、外地来潭经商、务工、创业人员等群体通过向社会租赁房屋解决居住问题。

2. 鼓励企业租赁职工宿舍。市城区范围内各园区、示范区原则上不再新建驻园企业员工宿舍和周转房。支持园区、示范区企业在自有宿舍房源不能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专业房屋租赁公司为职工租赁宿舍。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2年内,对通过专业房屋租赁公司为职工租赁宿舍的企业,由所在园区和示范区据实给予其每套100元/月的补贴。

(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1. 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鼓励和支持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其货币化租赁补贴。

2. 丰富公租房筹集手段。鼓励通过购买方式,将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3. 拓宽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货币补贴覆盖群体。

(责任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五)拓展房屋租赁业务

1. 培育“租赁+旅游”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利用湘潭红色旅游资源优势,引进经济型、快捷型连锁酒店,加强与旅行社、景区合作,引导游客留宿湘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人将闲置房源依法改造成长租、短租型的家庭旅馆或民宿、客栈,满足不同群体的旅行居住需要。

2. 拓展“租赁+养老”住房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开发养老地产,或将库存房源改造转型为养老机构或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产品,并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自治类的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休闲旅游、法律咨询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养老地产或将库存房源改造为养老产品的,可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5〕1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税费优惠。

(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侨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强化政策支持

1. 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39号文件明确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驻潭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房屋租赁行业的支持力度,对投资购买、租赁库存商品房投放到租赁市场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创新出台租赁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效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探索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解决租赁机构收购和租赁房屋的融资问题。

3. 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租住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家庭,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本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支取公积金。对无自有房职工家庭租住家庭自住房的,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4. 保障租赁对象基本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5年)有关规定申请居住证,享受《居住证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6〕1号)相关规定,申请在本市市辖区落户,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驻潭金融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形成工作合力

1. 统一思想认识。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屋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对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加快改善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加速推动新型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2. 强化组织保障。成立湘潭市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房产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房产管理局。市直相关部门和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市城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市场的联合监管,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阶层的作用,实施网格化管理,推动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各县(市)要结合辖区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3. 明确部门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各城市区(园区、示范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4. 加强督查考核。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房产管理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对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并进行考核。

5. 注重宣传引导。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屋租赁相关政策解读力度,及时宣传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取得的成果、部分区域试点探索的经验,为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稳步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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