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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发文)

来源: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时间:2019-10-10 浏览: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2】1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

 

委属有关单位、各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1、在长沙市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申请备案。

2、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至少配备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名。

3、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至少配备3名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增设5个分支机构,应至少增配1名“房地产经纪人”。

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1)《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表》;

2)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人员登记表》;

4)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房地产经纪人员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营业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申请初审,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应审查其申报资料并在《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表》签署意见;

2)市住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

6、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或者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伙执行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变更的,应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委申办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的,其下设分支机构一并注销备案,其房地产经纪人员在该机构的执业资格同时注销。

7、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遗失备案证需补办的,应在有刊号的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方可向市住建委申请补证。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1、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实行房地产执业登记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由所在经纪机构到市住建委办理执业登记,领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执业卡”后方可执业。

2、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3、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

4、房地产经纪人员变更经纪机构的,由变更后经纪机构持执业卡和《长沙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变更申请表》,向市住建委申请执业变更。

5、伪造、涂改、转让、转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伪造、涂改、转让、转借“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执业卡”的,由市住建委记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三、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屋的,在申办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被委托机构的备案证(复印件)、4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单(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名),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卡(复印件);被委托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执业。

2、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展业务,二手房自助交易平台不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或《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

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3)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5)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卡复印件;

7)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4、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挂牌上岗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执业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回避。

5、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获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告知文件,文件应包括以下事项:

1) 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与委托房屋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关系;

2) 委托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3) 委托房屋存在瑕疵(包括明显瑕疵和隐形瑕疵)的自述;

4) 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是否真实、自愿;

5) 当事人就委托事项是否得到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授权;

6) 当事人就委托事项是否愿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标准支付费用。

6、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其机构名称、备案证编号。

7、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

8、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设立业务台帐,其内容应包括:

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 房屋的基本信息;

3) 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监督管理

1、市住建委建立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告。

2、市住建委每年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3、各区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半年对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及时报送市住建委。

4、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抵押等手续时严格把关,对未经备案、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所申办的业务,一律不得受理。

5、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房地产中介及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等服务工作。

6、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规范服务、合法经营,建立投诉受理机制,调解房地产经纪服务纠纷,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7、市住建委定期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szjw.changsha.gov.cn)、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网站(www.csfczj.com)公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注销、变更情况、信用记录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执业信息。

8、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积极加入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意识。

本通知自2012年 71日起施行,并启用新的《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长沙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长沙市房地产经纪执业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于2012年1231日前完成换证、领卡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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