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时间:2019-10-10 浏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作统一调整: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1000),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1000),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上述规定从2009101日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第四条内容的规定。 

微信订阅号

微信服务号

· 版权所有 ·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1994-2019) 湘ICP备19023694号-1
· 服务电话:0731-84316235 / 82289169
· 协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房东郡小区13栋东单元9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