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9】075号
局有关单位、五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建住房[2 0 0 6]3 2 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长房政发[2 0 09]02 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1、凡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新下设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0日内,必须向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2、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三名以上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至少是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
3、市房产局定期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年检,全面了解其机构的经营状况、经营地点及持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年检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4、由市房产局和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组织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执业。
二、加强变更、注销备案、遗失补证管理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注册资金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3 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2、房地产经纪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 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因注销的,应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未按要求办理注销备案的,由房产局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或公告备案证作废。
4、对因违规经营,老百姓投诉,限期整改而仍未改正的,市房产局将联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或者公告备案证作废,“市房产局政务网”公示3 0天。
5、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后,其房地产经纪人员也将随之自动注销在该机构的执业(从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后,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备案。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因遗失备案登记证而补证的,须在有统一刊号的报纸刊登一个月“遗失作废”声明后,再到所在区房产局申请补证。
三、规范备案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应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区房产局提出备案申请。
2、受理申请。各区房产局在接到上报的备案资料后,应详细查验各类证件和资料,联合市房产局现场查勘。
3、审核发证。各区房产局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市房产局,经市房产局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报局主管领导签批后,由市房产局及时通知区房产局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4、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自收到申请书及全部材料起,其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5、发布公告。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记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须将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备案证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四、规范二手房网上交易秩序
1、实行网上签约资格授权。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一经备案应及时向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资格,获得批准后,由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系统安装培训,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经纪人员可获得操作密码和使用系统的授权。
2、定期组织对授权网上签约的年检。全面了解房地产
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经营地点及操作人员的变化情况,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投诉集中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度检查者暂缓签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市房产信息中心将终止其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的操作。
3、加强信息管理和培训。市房产信息中心应不断改进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系统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尽早完成网上签约系统与备案管理系统的衔接,做好培训服务工作,优质高效地保障网络系统的畅通。
4、严格二手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
记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代理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力度,所有二手房交易都必须网上签约,交易资金(含当事人的首付资金)必须通过房产局授权的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和支付,同时建立与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管机制,共同保障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秩序及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诚信档案及公示平台
1、实行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执业诚信情况的收集和报送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每季向所在区房产局报送诚信信息,主要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规模信息、业绩信息及是否有投诉、纠纷以及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综合执法队、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也应每季向市房产局报送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执业状况,特别是群众投诉情况、执业中的不良行为等。
2、实行信用等级评定。每年一次并予以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被记入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名单或者重点警示名单的,都将按有关规定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布。
3、加强执法检查。市房产综合执法队应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黑中介”,不良中介,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取消执业资格、清出市场,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化行业自律。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努力发挥其协调、沟通作用,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市场信息、市场预测,协助市房产局做好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努力实现行业自律,推动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规范、理性、有序、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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