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时间:2019-10-10 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房[2011]267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照建房〔2011〕68号文件规定,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
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当前我省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以下10个方面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利用执业便利及房屋交易信息不对称,采取房屋收购方式进行炒房,通过压低房屋价格,收购后再高价出卖,牟取不当利益,扰乱我省房屋交易秩序;
(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利用公证委托方式进行哄抬房价,并采取低价委托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逃避国家房屋交易环节税费;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办理备案;
(六)房地产经纪人员无资格证书,未经培训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当事人的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交易机会、发布不实信息和虚假房地产广告。
三、完善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行为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资格证明。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建立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从职业资格考试到注册,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执业经纪人员信用档案。
(三)严格规范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经纪服务活动时,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监督。严禁肢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逐步推行二手房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市州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交易资金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划转,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秩序及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交易当事人的房款,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交易房款。
四、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及公示平台
根据《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尽快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及公示平台。一是实行经纪机构执业信用情况的收集和报送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每季度应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规模信息、业绩信息及是否有投诉、纠纷及其处理情况等。二是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机构报送经纪机构的执业状况,特别是群众投诉情况、执业中的不良行为等。三是实行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信用评价按照《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规定执行,信用信息披露按照《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五、强化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物价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协作、联合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在监管理念上,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六、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
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分别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
联系人:田井远  联系电话:0731-88950055(兼传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微信订阅号

微信服务号

· 版权所有 · 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1994-2019) 湘ICP备19023694号-1
· 服务电话:0731-84316235 / 82289169
· 协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房东郡小区13栋东单元902号